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7-06 10:24:11 作者:本站编辑 来源:本站原创
尊敬的广大客户
根据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精神以及DCT码头文件通知,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将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。即,自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,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、货物港务费、港口设施保安费继续执行以下费率标准:
1.出口货物(船代代收):
费目 | 20尺 | 20尺特种 | 40尺 | 40尺特种 |
港口建设费 | 免征 | 免征 | 免征 | 免征 |
货物港务费 | 13.6元 | 27.2元 | 27.2元 | 54.4元 |
港口设施保安费 | 6.4元 | 6.4元 | 9.6元 | 9.6元 |
合计 | 20元 | 33.6元 | 36.8元 | 64元 |
2.进口货物:请以码头和监管场所窗口计费为准。
大连联代
2020年7月1日